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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平而論,女變男的變性人生子事件本身並沒有太大的醫學意外,當事人原本就是女性,變性只修改了外型與外生殖器,原本女性的子宮仍保留,所以仍然能懷孕(雖然有些讓人懷疑的是,當事人因變性而施打的男性賀爾蒙為何無法阻止受精卵著床)。相同的概念則是由男變女的變性人在變性以後,以自己的精子讓她的女伴懷孕,兩者皆是在變性以後,行使其原本性別的自然權利,這類事例引人注意的不是醫學上的驚奇,而是性別認知習慣的衝擊,以及法理倫常的挑戰。

    變性人生子挑戰了既有的法律倫常是否可以繼續以自然性別作為法律權利歸屬的依據?或者性別本身也需要成為法律的界定,讓生理性別(sex)和社會性別(gender)的劃分不再清晰,而代之以更為中性與寬廣的詞彙,例如開放了同性戀結婚後,婚禮雙方就不必再以新郎新娘或男方女方的傳統性別區分,同樣的,當變性人也能生子後,產假及生育補助的對象也就需要涵蓋各種性別的可能,以生育者而非孕母稱呼,並均享有相同的法律保障;一些原本隱含性別歧視的法律條文或許也能因此得到改善。

    就性別認知習慣而言,其實早有學者提過,純粹就生理角度而言,男性其實比女性更適合懷孕,男性的腹腔空間大於女性,甚至還沒懷孕時的肚子就比孕婦大很多,可以讓胎兒有更好的發育環境;多數男性體力大於女性,更能承擔害喜帶來的困擾;一些父權文化常將男性/父親排拒於親子親密關係之外,讓期望也樂於承擔父職的男性感到被排斥,給予男性懷孕的機會可以幫助這些男人更完整地發展親子親密關係;英國文獻曾指出,大約十分之一的父親並不知道自己的孩子不是自己親生,讓男人懷孕可以確保男性的血緣關係,免除戴綠帽的焦慮;一些調查也發現,如果醫學條件允許,樂於親自懷孕的男性並不算少。

    換言之,如果我們不堅持一定要以傳統的性別認知及法律倫常習慣過日子,也許社會的變化就會更為快速,人們對包容異己的彈性也會增加,至少就這次的變性人生子事件來說,台灣的報紙只有少數幾家報導篇幅較大,並且幾乎只討論一天就結束,民眾對馬英九未來政策的關心遠多於對變性人生子的討論,或許也透露出這個時代人們對他人選擇的尊重空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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